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门)食药监食罚〔2015〕110004 号
案件名称:雷中华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雷中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雷中华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7日9时30分至10时10分,北京市门头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菜家府山上204号雷中华经营的豆腐坊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雷中华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现场有一名人员正在加工豆腐。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的原料有:黄豆(规格:散装)150斤;用于生产经营的工具有:豆腐盒子3个(材质:塑料;规格:长68厘米,宽40厘米,高9厘米)。按照法定程序,执法人员对上述现场检查发现的食品生产原料、生产经营工具进行了扣押。本案于2015年1月7日开展立案调查。经调查,雷中华自2015年1月6日开始在北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菜家府山上204号进行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生产的食品(豆腐)在周边居民区零售,无销售记录。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675.00元,违法所得11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门头沟局,2015-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