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第180024号
案件名称:北京花乡新兴食品加工厂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花乡新兴食品加工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6600881649
法定代表人:颜必祥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自2015年1月04日至2015年3月17日期间生产的法式香包(规格110g)、手撕面包(规格160g)、牛肉肉松面包(规格130g)、豆沙卷面包(规格120g)、新兴西点(规格110g)食品,包装上标签未标明生产日期,当事人将上述预包装食品进行了销售,经营期间货值金额9941.50元,经营成本7327.20元,产品过期退货572.80元,经营期间未缴纳税款,违法所得为2041.5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