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门)食药监食罚〔2015〕010064号
案件名称:北京京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京龙科技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6312008-9
法定代表人:岳春清
主要违法事实:该单位2015年6月16日生产的双清御泉(规格型号18.9L/桶)桶装饮用水、 2015年6月24日生产的百花山养生泉(规格型号18.9L/桶)桶装饮用水,在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监督抽检中,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所检项目中铜绿假单胞菌均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此案移送我局处理,我局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调查。经调查,该单位2015年6月16日生产双清御泉(规格型号18.9L/桶)128桶,销售128桶,销售金额239.20元,货值金额239.20元,生产成本25.63元,违法所得213.57元。2015年6月24日生产百花山养生泉(规格型号18.9L/桶)桶装饮用水150桶,销售150桶,销售金额318.40元,货值金额318.40元,生产成本24.05元,违法所得294.35元。上述两批次产品,货值金额共计557.60元,违法所得共计507.9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门头沟局,2015-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