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门)食药监食罚〔2015〕010011号
案件名称:北京德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德润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3433041-5
法定代表人:张志强
主要违法事实:该单位2014年10月22日生产的“瑞德恒兴”牌北京烤鸭(1.0千克/袋),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春节专项食品监督抽检中,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2726-2005《熟肉制品卫生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先后于2015年2月5日和2015年2月11日依法扣押库存和召回的同批次152袋“瑞德恒兴”牌北京烤鸭。经立案调查,你单位2014年10月22日共生产200袋“瑞德恒兴”牌北京烤鸭(1.0千克/袋),销售163袋,监督抽样10袋,库存27袋,召回125袋。实际售出48袋。该批次烤鸭成本价为19.3元/袋,出厂价20元/袋,货值金额4000元,违法所得33.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门头沟局,2015-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