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010001号
案件名称:壹家壹商贸连锁(北京)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壹家壹商贸连锁(北京)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30631202-3
法定代表人:徐波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26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壹家壹商贸连锁(北京)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溢瓶水天然苏打水(生产日期20150509,规格为300mL/瓶)”进行抽样,并委托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测。2015年7月28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转来相关检验报告(编号:No国WTS1506335-01),报告显示:规格为300mL/瓶、生产日期为20150509的“溢瓶水天然苏打水”菌落总数一项不符合Q/HPS0001S-2013,综合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菌落总数一项同时不符合国家标准GB19298-2003 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2015年7月30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壹家壹商贸连锁(北京)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 No国WTS1506335-01),当事人签署了送达回执并表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当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莲石西路11号的库房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生产日期20150509,规格为300mL/瓶的“溢瓶水天然苏打水”,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经查,壹家壹商贸连锁(北京)有限公司委托黑龙江省蒲峪冰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50509、规格为300mL/瓶的“溢瓶水天然苏打水”共280箱,每箱的成本价位31.2元。截至2015年7月30日,280箱“溢瓶水天然苏打水”除去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样18瓶(一箱24瓶,其余6瓶公司员工饮用),剩余的279箱中150箱于2015年5月12日发至华铁铁路建设工程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129箱于2015年6月30日发至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锦赤铁路PJ-01项目部,均为免费赠送。壹家壹商贸连锁(北京)有限公司委托黑龙江省蒲峪冰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规格为300mL/瓶的“溢瓶水天然苏打水”主要用于集团内部及业务单位赠送,无销售单价,涉案货值金额以成本价计。涉案货值金额为8736.00元,销售收入23.40元,违法所得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