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010188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翠微山天然矿泉水公司涉嫌生产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偏硅酸含锶型天然矿泉水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翠微山天然矿泉水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0228831-6
法定代表人:程军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翠微山天然矿泉水公司生产的偏硅酸含锶型天然矿泉水(生产日期:2015年7月13日,规格:600ml/瓶)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2015年三季度饮料[瓶(桶)装饮用水类]食品监督抽检中,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测,溴酸盐不符合GB 8537-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判定为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我局于2015年8月19日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偏硅酸含锶型天然矿泉水,未发现生产工具存在问题。经进一步调查,上述产品共生产了24瓶,有偿抽样12瓶,公司内部人员使用12瓶,生产成本1元/瓶,售出价格1.5元/瓶,违法所得为6元,货值金额为3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