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010027号
案件名称:北京京普味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京普味业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9634498-6
法定代表人:马均成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1月16日,我局收到北京市食品及酿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一站转来的检验报告(编号:2015SY-FS-0113),称当事人北京京普味业食品有限公司2015年6月18日生产的雷丹辣椒调味油,经检验,依据Q/FSJPW0003-2014香辛料调味油,其中铅(标准值≤0.1mg/kg,实测值0.26mg/kg)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综合判定为不符合标准要求。2015年11月1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食品抽样检验检验结果送达书》及检测报告,当事人回复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当事人2015年6月18日共计生产雷丹辣椒调味油(500g/桶)200桶。该批次产品我局委托北京市食品及酿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一站进行抽检,共抽检4桶。当事人使用1桶做出厂检验,使用6桶用于做试验,库房剩余9桶,剩余180桶全部售出。当事人未领取买样费用。当事人该批次产品成本价每桶16元,出厂价每桶18元,货值金额3600元,共计获得违法所得360元,(销售价格-成本价格)(生产数量-抽检数量)=违法所得即(18-16)元180=36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8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6-01-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