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010494号
案件名称:北京国佳美临粮油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命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当事人名称:北京国佳美临粮油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06487415-3
法定代表人:杜艳民
主要违法事实: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15年上半年粮油食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委托国家粮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你单位生产经营的葵花籽油进行检验,《检验报告》(No 食药20151623)显示你单位所生产经营的葵花籽油(规格5L/桶,生产批号2015年03月23日)脂肪酸组成(棕榈酸、亚麻酸)(实测值: 棕榈酸7.7、亚麻酸1.2,标准指标:棕榈酸5.0~7.6、亚麻酸ND~0.3),不符合GB 10464-2003《葵花籽油 》的要求,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