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35号
案件名称:北京朔方尚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
当事人名称:北京朔方尚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9903043-7
法定代表人:张扬酩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当事人2014年8月2日生产“红米粉”所用原料红米,为供应商北京天云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货源分为两个批次,两个产地。分别为2014年7月25日,从湖南省屈原市采购1吨,2014年7月26日,从江西省吉安市采购7吨。由于存在产地差异,当事人对来自两个产地的原料分别进行了入库检验、分产地摆放。分产地加工,加工成成品后存入成品库时,依原料来源分别摆放。当事人生产的“红米粉”是专门为伊利公司生产的产品,生产过程中不添加任何物质,加工过程中也不会带入任何金属成分。伊利公司在使用时,会对每一批次产品进行全项目检测,确认检测项目合格后才会投入使用。当事人于2014年8月2日生产了25KG/袋“红米粉”8000KG,2014年8月3日全部入成品库。2014年8月7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机构对原料产地为湖南省屈原市的“红米粉”4KG进行了抽样检测,该袋中剩余21kg研发部领取做实验使用,其余975KG全部发往伊利定州工厂。另外7000KG产地为江西省吉安市的“红米粉”,除25KG用于研发部实验使用,全部售出,没有库存。当事人在接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立即与伊利公司联系召回事宜,但只有定州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使用该产品时,经检测镉含量超标,没有使用,当事人立即联系,于2014年10月15日召回975KG,目前存放于于当事人库房内不合格产品区。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没有异议,但认为抽检时抽检的样品是原料产地为湖南省屈原市的“红米粉”1000KG,因为当事人对来自不同产地的原料,分别检验入库,分别摆放,加工中分别投料,加工完成品后分别存放于成品库,伊利公司在使用时,又做到了确认检测项目合格后才会投入使用,所以不合格产品应为1000KG。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