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280015号
案件名称:陈宝忠(北京采育兴凤面粉加工厂)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陈宝忠(北京采育兴凤面粉加工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6月5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凤河营村村委会西100米的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生产日期为2015年6月2日小麦粉共计21袋。经调查,陈宝忠(北京采育兴凤面粉加工厂)未经许可于2015年6月2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共计生产150袋小麦粉,卖出去129袋,剩余21袋,每袋小麦粉成本价为59元,销售价为60元。其货值金额为9000元,违法所得为129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