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 )食药监食 罚〔2015〕342 号
案件名称:王守军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守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守军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6日,北京市通州区食品稽查大队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南刘村一家肉食加工厂无《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查:当事人王守军在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情况下,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自2015年4月29日至2015年5月6日期间违法所得为人民币300元,在这期间经营该肉食加工厂总共生产300公斤猪头肉,包括原料、人员工资、水电费、调料等,总共的货值金额是人民币938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