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食药监食罚〔2015〕010095 号
案件名称:李爱军(北京西屯老李扒鸡加工部)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李爱军(北京西屯老李扒鸡加工部)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爱军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7月6日北京市延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的扒鸡进行抽样送检。2015年8月28日我局接到北京市大兴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于2015年7月20日出具的编号为兴No:B2015.1348.01-S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显示,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7月6日依法从当事人处抽取的加工好的扒鸡的大肠菌群检测结果为930 MPN/100g;菌落总数检测结果为160000cfu/g,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2015年8月28日,该案经我局主管局长批准正式立案,由王颖新、陈健承办此案,至2015年11月4日调查终结。2015年7月6日当事人共加工了100斤扒鸡,加工好的扒鸡售价18元/斤,成本为13元/斤;同日我局以上述零售价购买当事人加工好的扒鸡1公斤用于抽样送检,除了种抽样的这1公斤级以外剩余的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缴纳的是定额税,上述两种食品不单独缴税,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800元,共获违法所得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延庆局,2015-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