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4〕S16-703号
案件名称:北京绿康源食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药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绿康源食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0009727-2
法定代表人:王国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8月17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北京绿康源食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饮料“施记饮”中添加了红景天、黄芪。2014年8月19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绿康源食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单位包材库内发现印有“施记饮”标志的饮料外包装纸箱250张。在该单位内发现“施记饮”饮料销售清单4张,4张清单上注明数量一共18528瓶。发现《施记饮配料》表,其中注有“红景天、生黄芪、橘皮、冬瓜皮、罗汉果(提取物)。北京中科和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1月1日”。在该单位内未发现“施记饮”饮料和用于“施记饮”饮料生产的原材料及内包装物。经调查:北京绿康源食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受北京中科和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普通饮料“施记饮”,饮料中添加了红景天和生黄芪。一共生产了19000瓶,除18528瓶已交给北京中科和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外,剩余的472瓶均已销毁。所有生产“施记饮”饮料的原料和包装物均由北京中科和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中明确注明,红景天、黄芪属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红景天、黄芪均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品种。卫生部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326号)中注明:《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规定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所列物品及冬虫夏草目前均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经查:北京绿康源食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提供给北京中科和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普通饮料“施记饮”18528瓶,按每瓶0.2元人民币加工费收取违法所得3705.6元人民币。因北京绿康源食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参与销售,货值金额无法计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0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4-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