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4]144号
案件名称:丰裕食品(北京)有限公司生产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丰裕食品(北京)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06278902-7
法定代表人:李野
主要违法事实: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14年3季度炒货食品监督抽检中,丰裕食品(北京)有限公司生产的竹炭花生(规格:60g/袋,生产日期:20140802)产品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 ,不合格项:过氧化值。经立案调查,丰裕食品(北京)有限公司生产的该批次不合格竹炭花生产品生产数量是210袋,其中用于监督抽检30袋,剩余全部售出。出厂价1.5元/袋,成本价1.3元/袋。该批次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315元,违法所得42元。现场发现用于生产包装竹炭花生产品的包装袋20个。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4-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