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010189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帝思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饮用天然矿泉水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帝思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0228857-8
法定代表人:毕志刚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帝思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日期:2015年7月10日,规格:18.9L/桶)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2015年三季度饮料[瓶(桶)装饮用水类]食品监督抽检中,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测,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GB 8537-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判定为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我局于2015年8月19日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饮用天然矿泉水,未发现生产工具存在问题。经进一步调查,上述产品共生产了200桶,售出194桶,有偿抽样6桶,生产成本8元/桶,售出价格10元/桶,违法所得为400元,货值金额为2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