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门)食药监食罚〔2015〕010035号
案件名称:北京中宝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中宝饮用水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0000359-8
法定代表人:杜春祥
主要违法事实:该单位2015年4月9日生产的500毫升/瓶蓝涧饮用天然矿泉水和2015年4月11日生产的330毫升/瓶蓝涧饮用天然矿泉水,在北京市2015年2季度饮料食品监督抽检中,经检验溴酸盐不符合GB 8537-2008《饮用天然款泉水》,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该单位2015年4月9日生产500毫升/瓶蓝涧饮用天然矿泉水75箱(24瓶/箱),销售74箱,销售金额1821.2元,货值金额1846.2元,生产成本1518.48元,违法所得302.72元。2015年4月11日生产330毫升/瓶蓝涧饮用天然矿泉水83箱(24瓶/箱),销售82箱,销售金额1494元,货值金额1512元,生产成本1432.54元,违法所得61.46元。上述两批次产品,货值金额共计3358.2元,违法所得共计364.1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3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门头沟局,2015-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