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字【2015】190001号
案件名称:周正红未经许可从事生产加工熟食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周正红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周正红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3月11日溪翁庄镇食药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溪翁庄镇丰富农贸市场西南角一民房内有人未经许可生产加工熟食。我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溪翁庄镇丰富农贸市场西南角的民房内,发现周正红正在生产加工熟食:猪蹄40公斤;在南侧平房的冰柜内发现已经煮制好冷冻的熟肉制品:猪肘子94.3公斤;一个大盆内放置着待加工的生猪喉管16.7公斤;辣椒精油(1kg/桶)5桶、乙基麦芽酚(500g/桶)2桶、肉制品护色剂(500g/袋)10袋。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周正红自2015年3月1日至3月11日在北京市密云县溪翁庄镇丰富农贸市场西南角的自家租住的民房内加工熟食制品到市场出售, 其不能出示该地址的生产加工熟食的许可文件和用于生产加工熟食所用原料及食品添加剂的进货票,销售熟食的销售票据。上述违法行为的货值金额合计5276元,违法所得合计400元。执法人员现场对其违法生产加工的上述成品、食品原料、工用具及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熟食的食品添加剂采取了强制查封扣押措施。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