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00801701号
案件名称:北京古松经贸有限公司二分公司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古松经贸有限公司二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6748807-8
法定代表人:杜昌铿
主要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13年9月27日取得证书编号为QS110616010098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名称为:蔬菜制品【蔬菜干制品(自然干制品)、食用菌制品(干制食用菌)】(分装)。2015年6月1日,我局收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批转单(内含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验检验告知书),以上材料显示,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你单位销售的生产批次为20150325、规格为100g/袋的干香菇进行抽检、并出具了编号为:NO:GC1511060087的检验报告,经检验,被抽的香菇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GB2760-2011的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你单位于2015年1月14日,在西陕县昊利食品有限公司以50元/公斤的价格采购了30公斤干香菇,共计1500元。采购后按照0.1公斤(即100g)/袋的规格进行分装,分装了240袋。分装时损耗了1公斤,剩余未分装的干香菇5公斤。分装后以5.5元/袋的价格销售给了北京古松大洋路经销部。除去抽检取样的0.5公斤,共销售了235袋(23.5公斤),销售金额共计1292.5元。但你单位收到检测不合格报告后,对不合格产品召回了150袋,实际销售的干香菇85袋(8.5公斤)。销售金额467.5元。销售的8.5公斤香菇采购价8.5公斤50元=425元,违法所得467.5元-425元=42.5元。货值金额5.5元240袋+5公斤*50元=157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