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010021号
案件名称:北京乾星乐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乾星乐园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L1762702-1
法定代表人:郭学民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2015年8月31日共计生产自来红月饼300千克。2015年10月10日,我局接到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转来的检测报告(NO. 020-RSSP150212),称该批次产品菌落总数(标准值为≤1500cfu/g,实测值为2500cfu/g)不符合GB 7099-2003《糕点、面包卫生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检查时止,我局抽检用了2千克,剩余全部销售。由于保质期仅15天,至当事人在2015年10月12日接到我局《食品抽样检验结果送达书》时,上述产品已无法进行召回。当事人该批次产品售价为每千克8元,成本价为每千克7元,货值金额2400元,获得违法所得29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