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150001号
案件名称:北京佳美思味特食品有限公司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佳美思味特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德亭
主要违法事实: 2014年7月21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佳美思味特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企业未按要求做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于2014年7月23日对其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文书编号为:京(兴)食药监生产责改[2014]S06-7号。2014年11月13日,执法人员对企业开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京(兴)食药监生产责改[2014]S06-7号进行复查,发现该企业依旧未按要求做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