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257号
案件名称:北京春旺伟业商贸有限公司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春旺伟业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4013164483
法定代表人:张乃春
主要违法事实:在2015年二季度肉制品食品监督抽检中,北京春旺伟业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酱猪耳朵(规格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15.05.27)、猪头肉(规格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15.05.27),经北京市昌平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并出具的编号为No昌A食药2015-203-2和No昌A食药2015-204-2的检验报告显示,山梨酸及其钾盐不符合GB/T23586-2009《酱卤肉制品》,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的酱猪耳朵(规格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15.05.27)共计40kg,抽检2kg,销售38kg,出厂价26元/kg,成本价25元/kg;猪头肉(规格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15.05.27)共计50kg,抽检2kg,销售48kg,出厂价16元/kg,成本价15元/kg。该批次酱猪耳朵和猪头肉货值金额合计1840元,违法所得合计9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