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110024号
案件名称:北京胖仔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无证生产350g/瓶装番茄沙司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胖仔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高连军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5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并于2014年12月12日对北京胖仔调味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对被举报人注册地址的房屋及库房进行检查,未发现举报人举报的食品。后经询问该公司经理高连军,了解到其公司曾经于2014年05月12日生产350g/瓶装番茄沙司60瓶,已全部售出,无生产记录。经调阅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始档案,该单位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产品名称:调味料(半固态)及其品种:老北京炸酱(120克60袋),火锅调料(120克60袋),并没有番茄沙司。350g/瓶装番茄沙司成本价每瓶1元,出厂价每瓶1.5元,违法所得30元,货值金额90元。该公司就生产了2014年05月12日350g/瓶装番茄沙司一个批次共60瓶。已全部售出,此后意识到此产品不在该公司生产许可范围内,主动停止了生产,就生产了一个批次,所以原料已经没有了,因为车间改造原有的生产设备已经报废。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