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011082号
案件名称:北京亿阳鹏达生产经营的“北京烤鸭”产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亿阳鹏达工贸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0173269X
法定代表人:贺成堂
主要违法事实:根据畜禽产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2015年5月19日下午,执法人员吴凤涛、陈谦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在检查该单位生产销售台账时发现,销售台账中显示的北京烤鸭产品生产日期为2015年4月24日,备注显示内含物生产日期为2015年3月6日,经询问为什么前后日期不一致时,你单位经理贺晓智称上述产品外包装打印日期为2015年4月24日,但内部产品实物的实际生产日期为2015年3月6日,产生上述生产日期不同的原因是由于订货方北京红枫创意广告有限公司更改订单,原本2015年3月6日生产出售的北京烤鸭产品改为2015年4月24日出售,当事人工人由于习惯性地将加封外包装的日期默认为生产日期,故出现上述产品内含物生产日期与外包装打印日期不一致的情况。执法人员认为你单位的行为涉嫌虚假标注生产日期。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8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6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