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010015号
案件名称:北京青龙湖金福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青龙湖金福源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L1130670-2
法定代表人:张学军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5年7月23日共计生产拉皮500袋,每袋300克。2015年8月26日,我局收到北京市食品及酿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一站转来的检测报告(编号:2015SYSC-0178),称当事人北京青龙湖金福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拉皮(生产日期:2015.07.23),经检测,霉菌一项为提供数据,其他指标依据Q/FSJFY0001-2014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拉皮,山梨酸、大肠菌群两项为不符合,判定为不符合标准要求。至检查时止,北京市食品及酿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一站受市局委托抽检用了10袋,剩余全部销售。当事人在2015年8月27日接到我局《食品抽样检验结果送达书》,由于保质期只有五天,无法召回。当事人该批次产品售价为每袋0.7元,成本价为每袋0.67元,货值金额350元,违法所得14.7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