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487号
案件名称:北京莲香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莲香苑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2007369339
法定代表人:张立祥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17日,收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批转单,案源号为2015000802934号、内容是北京莲香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白莲蛋黄月饼经检验不合格;监督抽查检验报告GC1500133024号,显示2015年8月30日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在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中关村广场店抽样检验生产者北京莲香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5年8月21日,规格为70g/袋的白莲蛋黄月饼,根据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国CCS1508247-01)显示,检验项目:酸价、过氧化值、铅、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甜蜜素、安赛蜜、柠檬黄、落日黄、胭脂红、苋菜红、诱惑红、铅的残留量、纳他霉素、丙酸钙(钠)、脱氢乙酸钠、防腐剂各种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富马酸二甲酯、碱性橙2、碱性橙21、碱性橙22、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计数、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共二十七项。检验依据:GB7009-2003《糕点、面包卫生标准》、GB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992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钠、防腐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进一步调查,2015年8月21日该公司生产白莲蛋黄月饼70g/袋,共960袋,委托北京味香春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含税价格每袋售价1.3元,总的货值金额为1.3元/袋x960袋=1248元。通过该公司的产品成本说明,核算出每袋的含税成本为0.85元,每袋利润是0.45元,总的利润是432元,尚未缴纳税款,因此确定违法所得为432元。所以涉案产品均已售罄。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