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兴 )食药监食罚〔2015〕110001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为明食品厂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炸面筋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为明食品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3434785-8
法定代表人:严从银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1月18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并于2014年11月19日对北京市为明食品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正在生产炸面筋,现场发现生产日期为2014年11月18日,100克/袋炸面筋100箱(20袋/箱,共2000袋),未标注生产日期炸面筋198包(50袋/包,未标注规格,共计9900袋)。经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数据查询,该单位豆制品(非发酵豆制品)证书有效期至2014-01-20。经调查,生产日期为2014年11月18日,100克/袋炸面筋100箱(20袋/箱,共2000袋)成本0.70元/袋,出厂价0.8元/袋,未售出;生产日期为2014年11月07日,100克/袋炸面筋150袋,货值金额120元,已经全部售出,获利15.00元,两批产品货值金额1720.00元。生产日期为 2014年11月17日,规格:85克/袋油面筋198包(50袋/包,计9900袋)成本0.50元/袋,出厂价0.6元/袋,未售出,无获违法所得,货值金额5940.00元。面筋球产品合计货值金额7660.00元。相关证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豆制品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一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1份、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1份、4.举报单一份;5.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2张;炸面筋情况说明。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