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70047号
案件名称:北京易便利商贸中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易便利商贸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31797921-0
法定代表人:汤大红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15日接到邹女士的投诉举报(举报单号:【电】s2015042243),举报当事人2015年4月14日销售的农心泡菜方便面已超过保质期,并从网络递交了实物的照片和视听资料,我所执法人员依法定职权于2015年4月20日09时00分,对北京市海淀区万泉河路68号8号楼一层东厅南侧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在当事人库房内的退货区发现:规格为112g/桶的农心泡菜方便面4桶,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2014年10月22日,保质期:5个月,截止到2015年4月20日检查时,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在现场对举报的内容及相关的举报材料予以确认属实,货值金额为39.6元。经调查核实,上述预包装食品是当事人2014年12月22日和12月26日由总公司调拨,购进时留存了供货方的相关经营资质。当事人对上述食品有进货及销售记录,食品过期后因职员疏忽误将上述预包装食品销售,消费者提出质疑后当事人立即将过期的预包装食品予以收回,故无违法所得。摆放过期食品的货架是销售各类食品共用的,不是给上述食品专用的,故无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及设备。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