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妆罚〔2015〕80号
案件名称:李娜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案
当事人名称:李娜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娜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自2014年6月起自制面霜、唇膏、冻膜等化妆品并在淘宝网上注册店铺进行销售。截至调查终结,当事人已制作冻膜3个,全部售出,售价每个39元;制作唇膏14个,售价9.88元,售出9支剩余5支;制作面霜7个,全部售出,第一个售价90元,第二个售价80元,其余售价为129.3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5条第3款
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2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