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147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永顺天发食品有限公司提前标注面包生产日期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永顺天发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岳中旭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24日,北京市通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在对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施园村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岳中旭经营的北京市永顺天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式面包(450g/袋)提前标注生产日期,共计:800袋 。生产日期标注时间为2015年3月25日,实际生产日期为2015年3月24日。
违反的法律法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19条
处罚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32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