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010014号
案件名称:北京京都诚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京都诚大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5774065-X
法定代表人:于大军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京都诚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排,生产日期2015.08.01,规格55g*10片/袋,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第3季度速冻食品监督抽检中,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不符合SB/T10379-2012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生产批量100袋,出厂价格6元/kg,成本价格5元/ kg,货值金额600元,1袋用于自检,4袋用于监督抽检买样,48袋作为样品以成本价5元/袋销售,于2015年9月12日全部召回。违法所得为抽检买样所用4袋×1元/袋=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