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平)食药监食罚〔2014〕012 号
案件名称:北京荣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荣涛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6360942-6
法定代表人:张涛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6月5日,由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你公司北京荣涛食品有限公司2014年4月1日生产的卡超那豌豆酥,抽样单编号SC142103350,被抽检单位:铁岭市银州区丰源批发超市四部,检测结果显示该产品酸价不符合GB19300-2003的要求,判定该产品不合格。2014年8月19日我局接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批转单,并附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通报不合格食品信息的函的复印件及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201456150000247,检验报告显示酸价超出GB19300-2003《炒货食品卫生标准》的限量标准,2014年8月21日正式立案。2014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余永贵、王洪胜现场检查你公司,你公司取得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你公司生产车间处于停产状态,库房内无卡超那豌豆酥成品库存,留样间存有约5公斤2014年4月1日生产的卡超那豌豆酥,现场将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交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涛,并与原件现场核对。经调查,你公司称未收到产品确认书和检测报告,原因可能是门卫换了,造成前一门卫收到后未将邮件交予公司。你公司认可检测结果,不申请复检。经调查,你公司2014年4月1日共生产卡超那豌豆酥585公斤,销售580公斤,留样产品5公斤,销售价9.4元/公斤,货值金额5499元,销售金额5452元,成本金额4930元,销售利润522元,违法所得52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平谷局,2014-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