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4】177号
案件名称:北京好利来工贸有限公司生产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好利来工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2003467445
法定代表人:罗红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9月1日,接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电话通知和传真件, 9月3日收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批转单(案件编号为 京食药监食案源[2014]1512号,内容为 北京好利来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豆沙蓉月饼经检验不合格的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在2014年8月6日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北京好利来工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3日生产的规格为50g/块的“好利来牌”红豆沙蓉袋装月饼,经国家果类及农副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依据《焙烤食品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实施细则》、GB 7099-2003、GB 2760-2011、GB 2762-2012、GB29921-2013进行检验,其中菌落总数一项不符合GB7099—2003的要求(标准值≤1500cfu/g,检出值为36000cfu/g),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抽检批“好利来牌”红豆沙蓉塑料袋装月饼,共生产2610块(50g/块),销售2610块,召回353块,并在本公司进行了销毁。实际销售为2257块。出厂价是人民币3.95元/块,成本价为3.36元/块,货值金额是10309.5元,违法所得为1331.63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规定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