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30014 号
案件名称:北京桂香阁食品有限公司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桂香阁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友如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30日北京市房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侯庄村西区96号北京桂香阁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食品原料库房内存有水蜜桃味馅3整箱、香橙味馅2整箱,每箱内含3袋馅料;另有1箱香橙味馅已拆封,箱内存有2袋馅料。外包装箱粘贴的合格证均显示:生产日期2014年8月17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5公斤;上述食品原料已超过保质期并与其他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混放。检查食品生产车间,无生产行为;检查生产记录无法提供。执法人员对3箱水蜜桃味馅、2箱香橙味馅、2袋香橙味馅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6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3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