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010005号
案件名称:北京神州油橄榄技术开发公司在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添加剂氮气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神州油橄榄技术开发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0190276-7
法定代表人:刘兴臣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23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神州油橄榄技术开发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原料间内存有三瓶“氮气”、输气管与原料间的储油罐项连接。氮气瓶瓶身标签标准氮气生产企业为北京氦普北分气体工业有限公司。当事人未能提供氮气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经查,当事人使用氮气前索取了生产企业的资质和氮气检验报告。相关数据符合GB29202-2012《食品添加剂 氮气》的标准规定,未发现质量安全问题。当事人自2015年3月30日灌装250mL/瓶的橄榄油80瓶,500mL/瓶的橄榄油168瓶,750mL/瓶的橄榄油158瓶,1.8L/瓶的橄榄油156瓶,成本价分别为19.50元、34.50元、49.00元、105元。每种规格的产品各留样3瓶作为留样外,其余全部销售,销售额32347.00元,违法所得为1493.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12条
处罚依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90条第1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