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100022号
案件名称:陈国利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陈国利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利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你(单位)在未经许可情况下,于2015年1月至2015年4月29日在北京市密云县穆家峪镇新农村中和街18号生产香油、麻酱,共生产成品麻酱50桶(3.5公斤/桶),生产成本为35元/桶,以42元/桶的价格对外销售了18桶;生产成品麻酱300瓶(250克/瓶),生产成本为4元/瓶,以4.5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了40瓶;生产成品香油300瓶(150毫升/瓶),生产成本为4元/瓶,以4.5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了60瓶;生产半成品麻酱80公斤,生产成本为16元/公斤,未对外销售。上述食品货值金额6080元,违法所得17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