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门)食药监食罚【2014】28号
案件名称:北京京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的饮用纯净水
当事人名称:北京京龙科技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6312008-9
法定代表人:岳春清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7月31日,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从北京龙之凤食品店抽取由北京京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凌峰”牌纯净水(18.9L/桶,生产日期:2014年07月27日),经检验电导率、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GB17324-2003《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4年10月13日,我局食品生产监管科接门头沟区食品药品稽查大队案件指派单(京门食药稽指派[2014]2号),执法人员于当日对北京京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不合格产品。经立案调查,北京京龙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7月27日共生产50桶“凌峰”牌纯净水,已全部销售。此批纯净水成本价为47.58元,销售单价为1.7元/桶,货值金额为85元,违法所得为37.4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属于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2-3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门头沟局,2014-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