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4〕253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海乐达食品有限公司通州第一分公司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广式枣泥月饼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海乐达食品有限公司通州第一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7952429-6
法定代表人:何海龙
主要违法事实: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监督抽检中,北京市海乐达食品有限公司通州第一分公司生产的昆仑牌80g/袋规格2014年8月8日批次的广式枣泥月饼食品,经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GB7099-2003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I08141123623D)、食品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已于2014年9月1日送达至该单位。被抽查产品昆仑牌80g/袋规格2014年8月8日批次的广式枣泥月饼食品,执行标准是GB19855,该批次共生产300袋。抽样基数为50瓶,抽样数量为25袋,含备样量5袋,其余275袋已经销售,经询问备样已由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处理。昆仑牌80g/袋规格的广式枣泥月饼销售价格为2元/袋,成本价格是1.8元/袋,获得利润每袋是0.2元。该批次产品货值金额为2×300=600元,违法所得为0.2×600=120元。综上,北京市海乐达食品有限公司通州第一分公司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广式枣泥月饼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五)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处罚依据为《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生产经营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2-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