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4〕231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通州制酒厂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白酒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通州制酒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0246252-1
法定代表人:王泉
主要违法事实: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监督抽检中,北京市通州制酒厂生产的38%Vol 100mL规格20140808批次的京城第一锅酒食品,经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甜蜜素不符合GB2760-2011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属于一般不合格。被抽查产品38%Vol 100mL规格的京城第一锅酒,生产批次为20140808,执行标准是GB/T10781.1,生产日期为2014年8月8日生产的,共生产85箱(每箱40瓶)。抽样基数为3400瓶,抽样数量为12瓶,含备样量4瓶,其余84箱已经销售,28瓶送至其他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送检检验机构未买样)。38%Vol 100mL规格的京城第一锅酒销售价格为2元每瓶,成本价格是1.8元每瓶,获得利润每瓶是0.2元。货值金额为2×(40×85)=6800元,违法所得为0.2×(40×84+12)=674.4元。北京市通州制酒厂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白酒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四)使用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五)……。”处罚依据为《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1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1-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