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010006号
案件名称:北京樱桃泉矿泉水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矿泉水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樱桃泉矿泉水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0048980-7
法定代表人:吴畏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检验报告》(编号:No 020-JSSP150262),北京樱桃泉矿泉水厂于2015年4月11日生产的樱桃泉饮用天然矿泉水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铜绿假单胞菌一项不符合GB8537-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的标准要求,产品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经调查,2015年4月11日该单位共生产不合格批次产品420桶,成本价3.84元。销售给水站302桶,销售个人107桶,抽样6桶,自检留样5桶。其中,销售给水站和个人均为5元/桶,抽检时售价为4元/桶。该批次产品总货值金额为2094元(因该产品一般单价为5元,留样按单价5元计算),违法所得为475.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