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4〕S12-2号
案件名称:胡守英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胡守英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8月21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六合庄村检查发现:胡守英经营的豆制品腐竹分装销售作坊铺自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8月21日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豆制品腐竹分装销售经营活动,现场检查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和食品有:封口机3台,成品豆制品腐竹50包/200g。经调查核实胡守英不能提供证明材料证明其有违法所得,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8-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4-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