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110020号
案件名称:北京缘福佳食品有限公司高级主食切片面包及主食切片面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缘福佳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6994777-3
法定代表人:王庆唐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1月28日,我局对北京缘福佳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在检查地点从事糕点制作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在其成品库内发现生产日期标注为“2015年01月29日”的高级主食切片面包(220克/包)1232包,生产日期标注为“2015年01月29日”的主食切片面包(220克/包)115包。经询问该厂负责人王庆唐,高级主食切片面包(220克/包)的成本价3.6元/包,出厂价5.4元/包;主食切片面包(220克/包)的成本价1.2元/包,出厂价1.8元/包。还未销售。上述两种面包均虚假标注了产品的生产日期。 证据材料:第一组证据:主体资格认定: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一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目的:证明当事人的法定主体资格;第二组证据:违法事实认定:2.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内容、数额的情况;3.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内容、过程及结果的事实;4.规格220克/包高级主食切片面包及规格220克/包主食切片面包照片各有1张。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事实。5.规格220克/包高级主食切片面包及规格220克/包主食切片面包情况说明。
违反的法律法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33条
处罚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33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