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140016号
案件名称:北京汇利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汇利丰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余仁胜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20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怡乐庄村委会西100米的北京汇利丰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成品库内有无标签的盐水鸭共计40公斤。经主管局长批准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调查。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为止,该公司未对共计40公斤无标签的预包装盐水鸭进行违法销售,且出示了加工原料进货证明及生产加工记录,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400元,不足一万元,无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