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210011号
案件名称:朱风兰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朱风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3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诸葛营村监督检查时发现:朱风兰经营的猪头肉加工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加工销售猪头肉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调查,无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现场检查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和食品有:不锈钢刀1把、生猪头肉100公斤(冷藏)、不锈钢桶2个。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