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210015号
案件名称:闫旭凯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闫旭凯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22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大臧村监督检查时发现:闫旭凯经营的豆腐加工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加工销售豆腐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调查,无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现场检查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和食品有:不锈钢刀1把、生黄豆20公斤、豆腐模具5个。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6-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