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270014号
案件名称:张高峰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张高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张高峰从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7日在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二村一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即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经营熟食的食品生产活动。现场检查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包括猪头50公斤、大锅1个。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