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开)食药监食罚【2015】020023号
案件名称: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306762198
法定代表人:苏欣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2月28日,吉林省食品检验所对北京华联综合股份有限公司荣华中路分公司开展2015年度流通环节食品监督抽检,抽样食品 “花椒粉”(生产日期或批次2014/11/06,样品规格80g/袋,标识生产企业北京市邦味调味品有限公司)21袋,2015年 5月12 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收到吉林省食品检验所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SGDC20150163),经检测铅含量为4.0mg/kg,判定标准依据GB2762-2012食品中铅含量标准应≤3.0mg/kg,综合判定不合格。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开发区分局,2015-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