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260010
案件名称:北京市老井饮用水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老井饮用水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赵嘉诚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20日,根据群众举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王各庄村188号(北京市老井饮用水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北京市老井饮用水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经营桶装饮用纯净水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查,北京市老井饮用水有限公司自2015年5月2日至2015年5月20日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经营桶装饮用纯净水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总额约人民币1000元,不足一万元。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为止该单位还没销售,无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