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100025号
案件名称:北京德平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德平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0226951-0
法定代表人:张德平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德平商贸有限公司2015年9月8日生产的规格型号为180g/袋的山楂片经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4884-2003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北京德平商贸有限公司2015年9月8日共生产规格型号为180g/袋的山楂片175袋,出厂检验及留样5袋,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以出厂价购买抽检样品10袋,销售160袋,成本价3.56元/袋,出厂价4.8元/袋,销售金额816元,获利210.8元,货值金额840元。综上,该单位生产经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故存在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五)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
处罚依据: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生产经营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