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100014号
案件名称:北京建强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建强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6360911-9
法定代表人:李金军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建强食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9日取得产品名称为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临时证,生产销售的肉制品品种有酱驴肉、驴板肠。该公司提供了食品生产许可证临时证,未能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及其副页。2015年5月15日,经我局与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查证,该公司取得证书编号为QS1124 0401 0143的肉制品(酱卤肉制品)食品生产许可证临时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及其副页。该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查,北京建强食品有限公司2015年3月28日至2015年5月7日生产酱驴肉495.52斤, 2015年3月29日至2015年5月7日生产驴板肠159.6斤;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5月4日共销售酱驴肉475.9斤,销售金额共计17409.6元,库存剩余19.01斤没有销售,销售均价36.58元/斤;销售驴板肠146.27斤,销售金额4745.51元,库存剩余12.78斤没有销售,销售均价32.44元/斤;合计销售总额为22155.11元,库存成品货值金额1109.97元,总计货值金额23265.08元。销售的酱驴肉和驴板肠的生产原料及调料总额19968.2元,总共获利2186.91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生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