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100002 号
案件名称:北京永泉饮品工贸中心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永泉饮品工贸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8120557-X
法定代表人:刘永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永泉饮品工贸中心生产的鑫永泉饮用水(商标为鑫永泉,规格为18.9升/桶,生产日期为2014年11月01日)经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酵母项目不符合GB19298-2003《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北京永泉饮品工贸中心2014年11月01日生产了鑫永泉牌18.9升/桶规格鑫永泉饮用水145桶,留样检验及自用7桶,销售138桶,成本价2.1元/桶,分别以2元/桶的价格销售了3桶,以2.5元/桶的价格销售了50桶,以3元/桶的价格销售了85桶,没有库存,销售金额共计386元,货值金额386元,共获利96.5元,留样检验及自用7桶鑫永泉饮用水货值金额21元(按出厂价3元/桶计算),该批次鑫永泉饮用水货值金额共计407元。综上,该单位生产经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故存在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1-12